1、统一性与准确性:专利名称应与说明书、请求书、专利权文件等保持一致,准确反映专利的主题和技术特点。名称应使用通用技术术语,避免使用非技术性词汇,如人名、单位名、商标等。
2、简洁明了:专利名称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冗长或含糊不清的词汇。名称的长度一般不超过25个字符,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
3、突出特点:专利名称应能够突出专利的特点,表明专利的实质和外观。
4、创意独特: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专利名称可以具有一定的创意和独特性,从而提高专利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5、可搜索性:为了提高专利的可见度和可检索性,建议在名称中包含最重要的技术关键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专利名称变更不需要去工商局办理,但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十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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