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一户一宅”原则
内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禁止“一户多宅”及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新规补充:超面积部分需缴纳土地使用费,拒不整改的直接收回;通过继承、私下交易形成的多套宅基地,若不符合分户条件,多出部分将被收回。
二、严格宅基地用途管制
内容:宅基地核心用途为建房居住,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或违规使用。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新规补充:将宅基地用于经营民宿需提前报批,私自改为工厂或商业场所的,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借“盘活闲置宅基地”名义建别墅、会所等,不仅房屋拆除,土地也一并收回。
三、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
内容: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新规补充:补偿标准按当地土地出让价的50%-70%计算,如退出一处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农民可获得5-20万元补偿。
四、规范宅基地流转
内容: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流转,但需符合规定条件。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新规补充:流转需通过合法租赁(不超过20年),并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不得改变宅基地的居住属性。
五、加强宅基地确权登记
内容: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明确权益边界。
法律条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新规补充:2025年是宅基地确权关键年,农民需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保障自身权益。
六、划定宅基地管理“红线”
内容:明确5种将被收回的宅基地情形。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形需结合新规补充)。
新规补充:
1.超面积占用: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可能被强制收回或征收使用费。
2.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余宅基地将被收回。
3.长期闲置:申请后两年未动工或房屋坍塌两年未修缮的,宅基地将被收回。
4.改变用途:擅自将宅基地用于经营民宿、开工厂等,将被无偿收回。
5.户籍迁出且房屋灭失:进城落户后,城镇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且无法翻建的,宅基地将被收回。
七、推动“宅基地 +”模式
内容:鼓励将闲置宅基地改造成民宿、工坊等,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法律条款:
新规补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农民可获得稳定的经济收益。例如,浙江安吉将闲置农房改造成高端民宿,一户人家一年增收超5万元。
八、保障进城农民宅基地权益
内容:进城落户农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获得现金或安置补偿。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新规补充:退出并非强制,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复垦,因此进城农民要合理规划宅基地使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一、宅基地转让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款明确限制了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及转让后的再申请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确立了宅基地转让需遵循土地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
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定条件
1.受让人资格限制
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受让人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法定标准。
转让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转让形式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房屋一并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宅基地。
3.程序合法性要求
转让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宅基地位置、面积、转让价格及双方权利义务。
转让后需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登记的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宅基地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禁止向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2.禁止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
宅基地转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私下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规避监管的行为无效。
3.禁止超标准使用宅基地
转让后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四、宅基地转让的法律后果
1.合法转让的效力
符合法定条件的转让行为,受让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后,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非法转让的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的转让行为无效,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转让人和受让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
五、特殊情形下的宅基地处置
1.继承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可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2.退出机制
鼓励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复垦为耕地。
六、政策导向与监管要求
1.严格用途管制
宅基地转让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或商业开发。
2.加强审批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转让的审批和监管,对违法转让行为依法查处。
3.推进确权登记
加快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合法转让提供产权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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