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会面临以下处罚: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以及酌情从重处罚。
具体地说,若已交纳保证金,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根据案件情况,司法机关还可以责令逃跑者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逃跑行为若被抓获,会视为有逃避侦查、审判的嫌疑,可能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申请、决定、执行和解除。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且申请需采用书面形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7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决定取保候审,会确定保证金数额或要求提出保证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情形消失,执行机关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相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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