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具体来说,任何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公司在录用员工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因残疾而歧视求职者。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公司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残疾人还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不得歧视残疾人,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录用所有残疾人求职者。公司在录用员工时,仍然有权根据岗位需求、求职者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只要公司的录用决策是基于合理、客观的标准,而非残疾这一因素,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身份和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扶助规定及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办理残疾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视力残疾
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2. 听力残疾
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 言语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 智力残疾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5. 肢体残疾
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 精神残疾
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7. 多重残疾
存在多种残疾情况时,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