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旨在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涵盖了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多个方面,确保政策措施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当限制。
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征求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措施,有权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或要求整改。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相关法规,公平竞争审查的主持者主要包括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推动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拟由国务院出台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本地区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