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可免责。本案中,鼓楼违规复建部分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建设单位(若可查实)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存在管理人(如文旅部门或物业公司)未履行维护义务,导致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管理人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坍塌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责任主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若责任主体存在故意隐瞒违规建筑事实的行为,受害者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主张责任主体涉嫌诈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若管理人未尽到维护义务,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要求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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