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饲主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未能证明损害是因赵某夫妇或其孩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应当对赵某孩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在此案件中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小孩被天降乌龟砸死确实涉及高空坠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物品从高空坠落并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通常会被视为高空坠物事件。在这个案例中,乌龟从高处坠落并砸中了小孩,导致其不幸身亡,因此该事件涉及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查明了乌龟坠落的原因,比如是因为饲主张某管理不善导致乌龟从高楼坠落,那么张某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小区的物业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或者未能及时维修、检查可能导致高空坠物的设施,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确定乌龟坠落的具体原因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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