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倒卖烟草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通常为进货总额的5%至10%,具体由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裁量。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倒卖烟草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若行为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倒卖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加重。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或跨区域销售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需以充分证据为基础,包括现场查获的烟草制品、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执法部门需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司法解释,倒卖烟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若倒卖烟草行为涉及多人分工协作,或以单位名义实施,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若倒卖烟草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规与刑法,行政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已受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时可酌情从轻,但违法所得仍需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