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离职通常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主动离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的法定条件。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主动辞职不在此列,因此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若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被迫辞职,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可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此情形下,若满足其他条件,员工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主动离职员工若隐瞒事实申领失业保险金,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社保经办机构有权责令退还已领取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无限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不受限制,只要符合申领条件,每次失业均可申请。但每次领取需重新满足缴费年限、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累计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领取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领取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领取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若前次失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本次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总时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例如,首次失业领取六个月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时可领取剩余十八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以“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若首次领取十二个月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时若符合条件,可领取剩余十二个月。但若首次领取已达二十四个月上限,则需重新累计缴费年限方可再次申领。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时仍未就业,可继续领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此情形下,领取期限不受二十四个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