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包括审判活动补贴及交通、就餐等费用。审判活动补贴按实际工作日发放,交通、就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报销或定额补助。
补贴标准因地区、案件类型及合议庭规模而异。例如,深圳市规定七人合议庭每人每天250元,三人合议庭每人每天350元,四人合议庭每人每天400元。部分地区可能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或审理时长调整补贴金额。
补助经费纳入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预算,由地方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经费使用需符合财务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若人民陪审员同时参与多个案件审理,每个案件均按标准发放补贴,但不得超过补贴上限。因培训未参与庭审的,不发放审理案件补贴。参与巡回审判、远程开庭等特殊庭审活动的,参照标准酌情发放补贴。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担任人民陪审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基本资格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宽。
2. 品行与能力要求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履行陪审职责的道德基础。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参与陪审工作,避免因工作冲突影响审判效率。
3. 禁止性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员不得担任。
4. 任期与连任限制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陪审员。
5. 培训与履职保障
人民陪审员需按要求参加培训,提升法律素养与审判能力。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确保其履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