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妻子孕期走私购买迷药,声称给老婆用,不会影响其定罪。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毒品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使用或造成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跨境或跨境运输管制药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尽管男子声称购买迷药是为了给怀孕的妻子使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走私购买管制药品的事实,因此不会影响走私毒品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该男子并未实际使用迷药,可能会影响其刑罚的轻重。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包括是否实际使用迷药、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虽然未实际使用迷药不能改变走私毒品罪的成立,但可能会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量因素,对刑罚的轻重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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