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平等协商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条件、出让年限、价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双方地位平等,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例如受让人可依法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人需按约定提供土地并保障权益。
该合同性质已被司法实践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其纳入民事案件范畴,区别于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欠缴出让金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1.滞纳金与违约金:逾期缴纳的,每日按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合同解除权:滞纳超60日仍未付清的,出让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例如深圳市规定滞纳60日后可单方解约;
3.强制执行与信用惩戒:出让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单位将被禁止参与后续土地竞买活动;
4.民事督促起诉:若监管部门追讨不力,检察机关可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受让人逾期未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条细化滞纳金标准与解约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则赋予出让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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