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范围扩大:若孤老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例如,苏州某独居老人去世后,长期照料其生活的侄女依据新规继承房产,而其亲弟弟的子女因未尽扶养义务未获分配。
遗嘱形式多样化:新增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等合法形式,但需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多份遗嘱冲突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居住权保障:孤老可通过遗嘱或协议为非继承人设立居住权,确保其生前居住权益不受继承影响。例如,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时,可约定“保留永久居住权至离世”。
遗产管理人制度:鼓励由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负责遗产清查、债务清偿及分配协调,提升继承效率。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内容优先分配。例如,孤老与邻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邻居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继承房产,则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执行。
法定继承分配:无有效遗嘱时,按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但对生活困难或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不尽义务者少分或不分。
无继承人情形: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若孤老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所在集体所有。
特殊群体倾斜:对依靠孤老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或对孤老扶养较多的人,可酌情分得遗产。例如,孤老无继承人,但由保姆长期照料,法院可判保姆分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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