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15岁的刘某甲及14岁的彭某某作为主要施暴者,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群体。
可处5-10日拘留,但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拘留决定不实际执行;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若施暴者存在“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形,可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13岁的刘某乙因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可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可要求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防止行为恶化。
若殴打行为导致受害者轻伤及以上后果(如骨折、内脏损伤),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但本案中赖某某仅构成轻微伤,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故施暴者仅承担行政责任。
未成年违法记录的管理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法律通过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包括:
1. 行政处罚记录:如本案中施暴者接受的治安处罚;
2. 刑事强制措施记录:如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 专门矫治教育记录:如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相关材料;
4. 社会调查、帮教考察记录:如司法机关委托社工开展的行为评估报告。
上述记录均需封存,非经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封存并非“彻底消除”,在特定情形下记录可被查询或解封。
未成年人再次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依法查询其前科记录;未成年人实施新罪或发现漏罪,且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封存记录解除,前科成为量刑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被封存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无需报告犯罪记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报考公务员需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