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返还的核心条件是“婚姻关系未成立或未实质履行”。
本案中,新郎郭某与新娘牛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8个月,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给付的“缔结婚姻”目的未实现,男方父母有权要求返还。法院明确指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8个月)且未形成稳定家庭关系,是支持返还的重要依据。
新娘牛某在男方去世后终止妊娠,其身心损害成为抗辩理由。但法院认为,终止妊娠是女方自主选择,与彩礼返还的法律义务无直接关联。
不过,考虑到怀孕及流产对女方健康的实际影响,法院酌情减轻了返还责任,将男方主张的15万元返还请求降至12万元,体现了法律对女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双方未登记结婚,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彩礼均应返还。订婚后分手,未领证;举办婚礼但未登记,一方反悔均属于这种情况。
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如“闪离”),离婚时可要求返还彩礼。领证后分居,未履行夫妻义务;结婚后长期异地,无实质共同生活。
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若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可能返还大部分;若超过1年,则返还比例大幅降低。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如负债累累、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离婚时可要求返还。
给付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生活困难”,如债务凭证、收入证明等。法院会严格审查,避免滥用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