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资格是首要条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根本准则,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必须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章程中需明确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关键事项。
公司名称与组织机构同样不可或缺。公司名称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与同行业已注册公司名称重复,且需体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便交易相对人清晰识别。
同时,要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尽管一人有限公司可不设股东会,但股东在行使相关职权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在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即法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这意味着,若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产生债务,只要法人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且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法人个人财产通常不会被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然而,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的股权结构,法人极易混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所以法律对其设有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若法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如恶意逃避债务、抽逃出资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同样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