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质的违规收费行为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条款及处罚措施。
根据《价格法》,若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细化,像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都有明确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更收费范围或标准、对已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标准收费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责令整改与退还费用:违规收费主体通常会被责令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若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还应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或相关单位,可能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优评先资格,如禁止参与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
扣减相关资金与限制办学:根据乱收费严重程度,可能会扣减财政补助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等,对学校还可能扣减招生计划,严重者责令暂停招生,直至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处分: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等处分;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