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两部分,分别是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按照原先债务的约定来计算的。
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以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作为标准,再根据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去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还没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了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那些金钱债务,乘以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假设有一笔10万元的债务,迟延履行了100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等于100000乘以0.0175%再乘以100。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在进行计算的时候,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做到准确计算,不能出现差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依此计算;未确定则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非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若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应双倍赔偿损失;未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