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证办理需遵循申请-调查-审核-注册-发证五步流程,具体如下。
一、申请登记
申请人需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1982年前村队证明、1997年后建房申请书及批准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材料。若涉及共有土地,还需提交共有人使用协议。
二、地籍调查
乡镇国土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地籍测绘,申请人需现场指界并由邻宗地权利人签字确认,绘制带坐标的宗地图。此环节需确保界址准确、面积无误,为后续审核提供基础数据。
三、权属审核
乡镇国土所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复核,重点审查材料合法性、界址无争议性及面积准确性。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若申请人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审核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注册登记
审核通过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依次经地籍科长、分管局长、局长审批签字,完成土地权利登记。
五、核发证书
申请人持缴费通知单缴纳工本费(普通证书10元/本,精制证书20元/本)及初始登记费(0.25-1.0元/平方米),领取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证。
期间的费用,除证书工本费外,还需缴纳交易费(住宅6元/平方米,商业店面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半)、契税(144平方米以下住宅1.5%,以上3%;商用房3%)及印花税(0.5‰)。若土地来源为划拨,需额外缴纳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
1.更正登记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错误(如面积不符、权属人错误),可携带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及错误证明材料(如测绘报告、权属协议)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更正。
国土部门需在30日内完成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发证机关审批后更换土地证书。
2.异议登记
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国土部门需在15日内完成登记并公告。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权利归属,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土地相关事务中,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