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若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取得,或者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特定情形的,便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当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以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行为,这些情况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而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会更重。
对于在非法采砂活动中打工人员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因此,在非法采砂活动中打工人员是否判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如果打工人员虽未参与利润分成、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但在非法采砂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如长期、多次参与,或者负责重要环节的操作等,仍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并被判刑。
在一些非法采砂案件中,部分打工人员虽只是普通劳工,但他们长期在该非法砂场工作,且清楚知晓采砂活动的非法性质,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持续提供劳务支持,法院在审理时就会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次数等,对其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并判处相应刑罚。
运输司机在非法采砂链条中可能面临3种法律责任。
1.共同犯罪认定
司机明知采砂行为违法仍提供运输服务,且与采砂者存在事前通谋或分工协作,则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判断明知的核心标准包括:运输路线是否避开执法检查点、运输时间是否选择夜间或凌晨、运费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等。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司机运输的砂石已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且其主观上明知砂石来源非法,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运输价值达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行政处罚规则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即使司机不构成犯罪,水行政主管部门仍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警告、罚款(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
若司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