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承担规则:以败诉方负担为原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这一规则体现了“责任与成本对等”的司法原则,具体适用需注意以下要点:
1、完全败诉与部分败诉的区分
案件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胜诉与败诉比例分配诉讼费。
2、共同诉讼的特殊规则
在共同诉讼中,若部分当事人败诉,法院将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费用分担。
3、调解与撤诉的减半收取规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律师费承担规则:以委托方自担为原则,例外情形需明确约定
与诉讼费不同,律师费的承担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形:
1、法定例外情形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可由侵权人承担。
法院在判决时需审查律师费的合理性,通常以“必要且合理”为标准。
不诚信诉讼行为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若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等行为,法院可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律师费赔偿请求。
特定类型合同纠纷: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支付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2、约定优先情形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法院将依据合同条款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约定需明确具体:
合同中应直接写明“律师费”,避免使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被法院驳回。
费用合理性审查:
即使合同有约定,法院仍会审查律师费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诉讼费与律师费的承担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当事人需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约定与证据管理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理性预判成本、精准主张权利,方能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