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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能撤销吗?

大律师网 2025-10-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或合同履行问题产反悔需求时,能否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合同已签但未实际拿到款项时合同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直击借贷关系的核心争议点,直接关系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保障。接下来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为大家梳理解答。

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能撤销吗?

  贷款合同签订后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其撤销需满足法定事由并遵循相应程序,法律对此有明确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出借方存在隐瞒利率标准、违规收费等欺诈行为,导致借款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签约,借款人可依法主张撤销合同。

  此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撤销,这意味着借款人对合同核心条款存在根本性误解,或合同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存在严格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明确,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需注意的是,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仅因个人意愿反悔而要求撤销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这为撤销后的权利义务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贷款合同签了本人没拿到钱有效吗?

  贷款合同签订后未拿到款项,其效力需根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非必然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合同中未将“放款”约定为生效条件,那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即成立生效,出借方未按约定放款构成违约,借款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明确约定“自款项实际交付时生效”,则在未拿到钱的情况下,合同尚未生效,借款人无需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即使合同已生效,根据民间借贷的实践性特征,款项未实际交付意味着借贷关系未真正建立,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需特别注意,借款人已向出借方出具收据但实际未收款,需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未交付的事实,以对抗出借方的履约主张。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借贷中款项交付对合同成立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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