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此类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
2、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实际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共同投资等,亦属共同债务。
二、离婚不离家不影响债务性质认定
“离婚不离家”仅改变居住状态,不改变债务性质。
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债务发生时间及用途为核心判断依据: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无论离婚与否,若债务符合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双方仍需共同承担。
2、离婚后新债务:
债务发生于离婚后,且无共同签字或追认,一般视为个人债务。
但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原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子女抚养费),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
以下债务属个人债务,离婚后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1、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如一方私自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
2、债权人明知债务为个人所负:若债权人借款时知晓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不离家”状态下,债务是否共同承担的核心在于债务性质,而非居住状态。法律通过《民法典》第1064条构建了严格的认定标准,既保护债权人权益,也防止无辜方“被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