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需满足双重标准:
1、主体资格:申请人需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当地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且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实质要件:需证明债务已到期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资产变卖后仍无法覆盖债务,或收入长期低于必要生活支出。
手续流程分五步推进:
1、提交申请材料:
向深圳破产法庭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及近三年财务记录。
材料需经公证或第三方审计,确保真实性。
2、法院审查与受理:
法院在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30日内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
符合条件,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
3、管理人接管与财产清算:
管理人负责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接管印章、账簿及文书,防止隐匿或转移资产。
4、债权人会议与表决:
债权人可对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
普通债权总额过半数同意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三分之二以上,方案通过。
5、终结破产程序:
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程序。
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获免责考察期,期间限制高消费及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明确申请主体资格及材料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审查期限及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参照适用):管理人职责及债权人会议规则。
债务处理遵循“优先清偿+豁免限制”原则:
1、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等。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顺序:税款及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2、债务豁免:
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在免责考察期(通常3年)满后,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但侵权之债、罚款及恶意逃废债产生的债务不得豁免。
3、信用修复:
破产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考察期内限制贷款及担任企业高管。期满后,债务人可申请移除失信记录,逐步恢复信用。
4、特殊情形处理:
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分期还款或债务减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法院认可。
未来收入偿还:若债务人考察期内获得可预期收入,需按法院裁定用于偿债。
个人破产制度既是债务人的“重生通道”,也是债权人的“公平保障”。它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债务重组与信用修复,同时防范恶意逃债。债务人需以诚信为前提,主动配合财产清算;债权人则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确保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