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钱不退的行为首先可能构成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这是最常见的法律定性,不以“故意获利”为前提,仅需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即可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收款人实际获得了本不属于自己的额外钱款,财产总额出现积极增加;
二是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银行因多支付钱款导致账实不符,财产利益产生直接减少;
三是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的损失正是源于收款人的额外获利,二者具有直接关联性;
四是获利没有法律依据,收款人获得额外钱款并非基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仅是基于银行的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
即便收款人最初对多收钱款并不知情,只要在发现后仍拒绝返还,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银行作为受损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其返还钱款。
“离柜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无法成为拒绝返还的合法理由,在法律层面不具备对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银行在柜台设置的“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标识,本质上属于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其核心意图是督促储户当面核对钱款数额,减少后续纠纷。
但根据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在法律上应属无效。
银行不能以该条款为由拒绝承担少给钱款的补足责任,同理,储户也不能以该条款为由拒绝返还多收的钱款。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直接否定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转而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要求收款人返还多收款项。
当行为满足特定条件时,银行多给钱不退可能突破民事违法范畴,升级为刑事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处罚。
刑事层面的定性主要分为侵占罪与盗窃罪两种情形,二者的区分核心在于“获取钱款的方式”与“主观故意的形成时间”。
若收款人在银行交付钱款时即明知对方多支付了钱款,却采取隐瞒、夹带等方式将钱款据为己有,且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了他人财物。
若收款人最初对多收钱款不知情,在离开银行后发现却拒不返还,且经银行催告后仍拒绝,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即明知是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此外,若利用ATM机系统故障故意多次操作获取额外钱款,即便最初无故意,后续的重复操作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