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的权力源于法律授权与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明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其职权参照董事会职能行使。
具体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算与利润分配方案等。
总经理的权力则侧重于执行与运营。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制定具体经营计划、组织年度预算实施、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的管理人员等职权。
实践中,总经理的权力范围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通过章程或授权文件进一步明确。
在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中,执行董事可能直接兼任总经理,此时权力高度集中;而在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中,总经理可能获得较大经营自主权,但重大决策仍需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批准。
权力对比需结合公司实际架构。
公司章程赋予执行董事对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如投资、并购),则其权力可能超越总经理;若章程强调专业管理,赋予总经理在预算范围内的独立决策权,则总经理在日常运营中更具影响力。
执行董事的法律责任源于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具体责任包括:
1、决策责任:
执行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规责任:
执行董事需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若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或从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报告责任:
执行董事需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出资额等事项,执行董事需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隐瞒公司财务危机或违规操作,可能被股东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的权力划分,本质是公司治理中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法律通过明确职权范围与责任边界,既保障了公司战略的稳定性,又防止了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