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及司法实践,合同履约纠纷的解决遵循“协商优先、调解衔接、仲裁诉讼兜底”的层级化路径。
协商是纠纷化解的首选方式,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履约细节或变更合同内容。
协商未果,调解成为重要补充,2025年多地综治中心推行的“阳光调解会”模式显示,引入法官、律师、调解员等第三方参与,可显著提升调解成功率。
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仲裁或诉讼成为终局性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仲裁具有程序灵活、一裁终局的优势,但需注意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未约定仲裁,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中,法官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当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继续履行,即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义务,但需排除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赔偿损失,损失范围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但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此外,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履约纠纷的解决,既需要当事人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协商,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刚性保障。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多元化路径,结合《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