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的法定天数由国家层面确立基础标准,地方通过立法进行延长补充,形成多层次规范体系。
国家层面,虽未单独制定婚假专项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从基本法律层面确立了婚假的带薪属性,而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3天的全国统一基础婚假天数,该标准至今仍是各地政策的基准。
在地方层面,25个省(区、市)已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婚假,延长天数从7天至27天不等,部分地区还增设婚检奖励假,如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可额外增加3至10天。
关于婚假是否包含周末,全国未作统一规定,形成三类计算方式:
一、北京、浙江等地区明确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按工作日计算。
二、上海、江苏等地规定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周末则包含在内。
三、广东、重庆等地区直接按自然日计算,周末与法定节假日均计入假期。
此外,《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明确再婚者与初婚者法律地位相同,可享受同等婚假待遇,但部分地区对复婚是否适用有特殊限制,需依据地方规定执行。
劳动者申请婚假需向单位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材料类型及审核标准由政策规范与单位制度共同界定,核心要求是证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最基础的证明材料为结婚登记证,包括原件及复印件,部分单位仅需复印件留存备案,其法律依据源于婚姻登记的法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登记证是婚姻关系有效的直接证明。
针对特殊情形,部分地区或单位会要求补充材料:
异地结婚且需申请路程假的,可能需提供双方居住地证明;
享受婚检奖励假的,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该要求依据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多地明确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3-10天,检查证明成为享受奖励假的法定凭证。
从程序规范看,劳动者需书面提交婚假申请,说明休假起止时间,部分单位要求提前一定期限申请以方便工作安排,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批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婚假申请。
整体而言,证明材料体系以婚姻登记证为核心,辅以特殊情形的专项证明,既保障单位审核需求,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