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的女朋友通常不具备探监资格,探监的主体范围受法律明确限定,以亲属和监护人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该条款明确将探监主体限定为亲属和监护人,未领证的女朋友因未与服刑人员建立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定亲属范畴,因此不能直接前往监狱探监。
服刑人员有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未领证女朋友可尝试通过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的管理部门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但最终是否允许会见需由监狱根据管理规定酌情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时,除律师外,包括女朋友在内的任何非亲属均不得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家属与被关押人的会见时间受刑事诉讼阶段限制,判决生效后才可正常会见,侦查阶段仅律师可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家属在此阶段无法会见,仅能通过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及被关押人的近况。
当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关押人从看守所转移至监狱服刑,家属才可按照规定申请会见,具体会见时间由监狱根据管理安排确定,一般每月可会见1-2次,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至1小时,会见人数通常不超过3人。
被关押人仍在看守所(如判决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家属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到看守所办理会见登记,看守所会根据羁押管理情况安排会见时间。
此外,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