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约定是判断恢复原貌是否合理的首要依据,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若租赁双方在签约时已书面明确房屋的初始状态,且约定退租时需恢复至该初始状态,则租客退租时需按约定履行恢复义务,此时房东的要求具有合同依据,属于合理主张。
但约定需具体明确,若仅笼统写退租恢复原貌而未界定初始状态,后续需以租赁时的交接清单、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准,避免房东随意扩大原貌范围。
房屋的合理损耗可豁免恢复义务,房东不得要求恢复自然老化或正常使用导致的改变。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恢复原貌要求。
如墙面因长期居住出现轻微泛黄、地板因正常行走产生的磨损、家具家电的自然老化等,均属于合理损耗,租客无需恢复,房东以此为由要求恢复或扣除押金,属于不合理要求,租客可拒绝并主张返还押金。
租赁物的合理损耗导致损坏,租客无需赔偿,这是法律明确的免责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产生自然损耗,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租客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房东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需自行承担维修或更换责任,不得要求租客赔偿,更不能以此为由扣除押金,若房东强制要求赔偿,租客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因租客不当使用或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坏,租客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若租客未按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或因故意、过失行为造成损坏,则租客存在过错,需按损坏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可选择自行维修至可正常使用状态,或赔偿维修费用、折价赔偿损坏物品,具体方式可与房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市场合理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定期租赁合同的退租告知,需区分到期终止与提前解除两种情形,规则存在差异。
若租客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正常退租,且合同未额外约定到期需提前告知,则租客无需提前告知房东,只需在租约到期日按约定完成房屋交接即可,房东不得要求租客补充告知,更不能以未提前告知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但若是租客在租约到期前提前解除合同,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告知期限,租客都需提前告知房东,且需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条件,若合同未约定提前解除的告知期限,需按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执行。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退租告知,法律明确要求租客提前合理期限告知,实践中多以一个月为默认标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里的合理期限需结合租赁房屋的性质、当地租赁市场惯例及房东寻找新租客的实际需求确定,住宅租赁中一个月是普遍认可的合理期限,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租赁的合理期限可能更长。
若租客未提前合理期限告知就擅自退租,可能因给房东造成空置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扣除金额需与实际损失相当,不得随意超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