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茨海默症患者出售自身房产,核心在于先明确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并通过合法的监护人制度实现房产处置。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均需由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患者要出售房产,需先由利害关系人(如配偶、子女等)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院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确定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获得资格后,出售房产需遵循《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处置房产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患者的治疗、护理、生活等实际需求,不得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此外,患者在患病前已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即意定监护),则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意定监护人按照约定代理房产出售事宜,该方式更能体现患者的自主意愿,是优先推荐的事前规划方式。
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患者订立遗嘱,关键在于把握订立时机并严格遵循遗嘱订立的法定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仅能在疾病早期、经医学证明及司法认定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遗嘱。
患者订立遗嘱前,建议主动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留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同时,遗嘱的订立需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不同形式均有严格要求,如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患者已出现明显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则丧失订立有效遗嘱的资格,此时无法通过遗嘱处分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所立遗嘱的效力,核心判定标准是遗嘱订立时患者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满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效力认定首先审查订立时的行为能力状态,患者在订立遗嘱时经医学诊断及司法鉴定确认处于疾病早期,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清楚表达处分遗产的意愿,则具备遗嘱能力,遗嘱满足法定形式(如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合格等)即有效。
遗嘱订立时患者已出现认知功能衰退,无法准确识别遗产范围、继承人身份或清晰表达意愿,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论遗嘱形式是否完备,均属无效。
此外,即使订立时具备行为能力,遗嘱存在篡改、伪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如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利害关系人)等情形,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实践中,为避免遗嘱效力争议,患者在具备行为能力时订立遗嘱,建议同步进行公证或留存订立过程的录音录像、医疗行为能力证明等证据,以佐证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