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救助义务具有明确法律依据,是真实存在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并未笼统规定见危必救,但通过具体条款设定了特定场景下的救助义务,核心逻辑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及风险控制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确立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特殊保护规则,为救助义务提供了基础法理支撑;《刑法》则通过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对未履行特定救助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救助义务的触发需具备的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对危险场景或受困者存在特定关联,二是行为人具备履行救助义务的能力且履行成本合理,二者缺一不可,避免过度苛责普通公众。
法律明确规定了救助义务的核心产生情形,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基于亲属关系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负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当一方陷入危险时,另一方自然触发救助义务。
第二类是基于先行行为的义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陷入危险状态,即负有排除危险的救助义务,相关司法实践明确,先行行为引发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必须履行救助义务。
第三类是基于职务或业务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警察、医生、消防员等职业从业者,在执行职务时遇到他人遇险,必须履行救助义务,这是职业伦理与法律责任的双重要求。
第四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保姆与雇主签订的照料合同、救生员与游泳馆的雇佣合同等,合同当事人需按约定履行对特定对象的救助义务。
违反救助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类型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划分。
民事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未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损失。
行政责任方面,针对公职人员或特定从业者,未履行救助义务的,将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或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因未履行救助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需要明确的是,普通公众在无上述特定关联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律强制的救助义务,但仍应遵循公序良俗,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帮助,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