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双方不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共同财产处置权、相互扶养义务等。
但法律层面的“关系终止”并不等同于现实中的“完全割裂”。
子女抚养的持续性关联:
双方育有子女,离婚后仍需共同履行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并需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财产分割的后续协作:
离婚时未完全分割的财产(如房产过户、股权变更)需双方配合完成。
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或《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诉讼要求履行协助义务。
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离婚时存在未清偿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后债务的分担需严格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其判定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共同负债意愿的债务(如共同向亲友借款);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如子女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所负债务,且未超出合理范围;
3、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或项目,且双方均参与管理或收益分配。
分担规则:
1、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优先以共同财产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或已分割,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债务性质、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分担比例。
2、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赌博、吸毒);
3、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仍出借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司法解释,3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定需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子女成长环境等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原则。
倾向性规则:
3岁子女因处于幼儿期,需更多情感关怀与生活照料,法院通常倾向于判由母亲直接抚养,尤其当母亲具备抚养条件且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严重疾病、虐待行为)。
综合考量因素:
1、父母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等;
2、子女成长环境:若子女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如长期由祖父母照料),法院可能优先考虑维持现状;
3、父母品行与行为:一方存在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或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显著提高;
4、子女意愿:虽3岁子女表达能力有限,但法院仍会通过观察其与父母的互动情况,间接评估其情感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