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风车事故的赔偿基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补充。
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机动车事故,包括顺风车。
事故由第三方车辆全责引发,乘客可直接向第三方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主张赔偿;若顺风车司机负主责或全责,其投保的保险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顺风车司机的责任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非营运机动车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但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超速、车辆故障未检修)除外。
该条款既鼓励善意助人,又要求司机履行基本安全义务。若司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仅因一般过失导致事故,其赔偿责任可依法减轻。
三、平台责任:
司法实践中,顺风车平台通常被认定为信息中介,仅需审核车主资质、促成合乘,不直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平台以“运输服务”名义运营,或通过协议约定承担承运人责任,则可能被认定为运输合同一方,需对乘客损害担责。
平台投保公众责任险,乘客可依据保险合同主张赔偿。
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后,乘客的赔偿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但赔偿范围与责任比例需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保险情况及“好意同乘”规则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