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一般由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受害者个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但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受害者报案后,可要求公安机关启动伤情鉴定程序,公安机关需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开具《鉴定委托书》。
受理: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需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
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委托人需提交《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含门诊记录、住院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等)。
材料不全,鉴定机构可要求补充。
公安机关可指定鉴定机构,或在双方协商一致后选择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检验与评定:
鉴定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结合病历、影像学资料等,综合判断损伤程度。
检验过程中,被鉴定人需配合提供病史、接受查体,鉴定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一般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
出具报告:
鉴定机构完成检验后,需出具书面《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事项、鉴定材料、依据标准、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该意见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是人身伤害案件中明确伤情、划分责任的核心环节。2025年,法律通过细化委托程序、规范受理条件、统一鉴定标准等措施,构建了严谨的司法鉴定体系。受害者需及时报案、配合鉴定,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