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电梯广告的合法性,首先需厘清电梯及广告设施的权利归属。
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其享有共同管理和收益的权利,但电梯内的广告设施通常为物业公司或广告公司的合法财产,投放广告需经业主共同同意并保障业主知情权与收益权。
单个业主并非共有部分的单独管理权人,无权擅自决定关停电梯广告,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对物业公司或广告公司财产权的民事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擅自关停电梯广告的违法风险需分情形认定。
若仅通过简单操作关闭广告播放且未造成设备损坏,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若关闭过程中损坏广告设备,且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存在多次毁坏行为,可能涉嫌《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若该行为引发电梯故障、人员聚集等公共秩序混乱,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责任。即便电梯广告存在音量过大、内容低俗等扰民问题,也不能成为个人擅自关停的合法理由。
合法关停电梯广告的前提是通过集体决策或法定程序。若业主认为电梯广告投放未经同意、收益不透明或存在扰民情形,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部分地区已在推动《电梯广告投放管理规范》修订,要求物业压实管理责任,根据业主意见调整广告音量,从制度层面保障居民权益。
需明确的是,广告投放本身也需符合法律规定。
《广告法》禁止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侵入式广告推送,若电梯广告存在音量超标、内容违法、未提供关闭方式等问题,居民可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整改,但仍无权自行关停设备。
合法维权与擅自侵权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通过法定渠道行使权利,而非采取个人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