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役的处罚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
对于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兵役法》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逃兵役者还会被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金融等方面受到限制。
对于现役军人逃兵役的处罚更为严格,根据军队纪律条令,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用人单位也会受到相应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应征公民还是现役军人,逃兵役行为一旦发生,都会留下不良记录,对个人及家庭的社会评价和实际权益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且处罚的轻重与逃兵役的时间、场合(战时与平时)、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直接相关,战时逃兵役的处罚远重于平时。
逃兵役者的出国资格会受到严格限制,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关于对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
根据兵役法及联合惩戒机制,逃兵役被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被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后仍存在相关失信行为的,将被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而根据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及联合惩戒措施,被纳入该失信名单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证件时会受到限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依法不予签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或在签发时附加限制条件。
对于现役军人逃兵役的处罚,除了上述失信惩戒外,其身份属性本身也对出国存在限制,现役军人因私出国(境)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逃兵役的现役军人显然无法通过正常审批,且会因逃兵身份被军队追查,更无法合法出国。
即使是逃兵役后未被及时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到其逃兵役记录,也会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
需注意,逃兵役的出国限制并非短期临时措施,失信记录的保留期限及限制解除条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未履行完相关义务或失信记录未被撤销前,出国资格将持续受到限制,试图通过非法途径出国的,还会触犯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逃兵役者无法报考公务员,即使报考也会在资格审查或政审环节被淘汰,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公务员录用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逃兵役者被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属于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直接违反了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在报考阶段的资格初审环节就会被驳回。
同时,公务员录用还需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政审的核心是考察报考者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情况,逃兵役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公务员政审的要求,即使通过了资格初审,在政审环节也会被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因逃兵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更是明确被排除在公务员录用范围之外,且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此外,不仅是公务员录用,逃兵役记录还会影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等单位的招聘录用,这些单位的招聘通常也会将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作为基本要求,逃兵役者在这些单位的招聘中同样会因资格不符或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
需明确,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和政审标准具有刚性,逃兵役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具有持续性,不会因时间推移而自动消除,除非符合法定的失信记录撤销条件并完成相关程序,否则将终身失去报考公务员及相关公职岗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