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租赁合同中可约定“退房时间”“逾期责任”等条款。
合同明确规定“逾期退房按日租金的1.5倍收取违约金”或“超期每日加收50元使用费”,则双方应依约履行。
此类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司法实践中通常予以尊重。
二、无约定时的处理: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退房费用,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该条款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符合约定状态的房屋,逾期未返还的,需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原租金标准计算使用费,理由如下:
1、损失填补原则:出租人因房屋被占用而丧失出租收益,使用费应与其实际损失相当;
2、市场公平性:原租金标准已包含房屋使用价值,超期占用未显著增加出租人成本,故无需额外提高费率。
出租人主张其他损失(如因延迟退房导致下一租客索赔),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费用计算的司法实践:
在无合同约定时,法院对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裁判呈现以下特点:
1、以原租金为基准:多数判决直接采用原日租金作为计算标准,如月租金3000元的房屋,每日使用费为100元;
2、考虑市场因素:若租赁期间市场租金显著上涨,法院可能参照周边同地段房屋租金调整费用,但需出租人提供评估报告等证据;
3、限制过高索赔:若出租人主张的费用远超实际损失(如按日租金5倍计费),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调整至合理范围。
四、特殊情形:
若延迟退房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导致,且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减损措施,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免除或减轻责任。
双方协商一致延长退房时间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则按新约定执行,避免纠纷。
租房延迟一天退房的收费问题,本质是合同履行与损失赔偿的法律平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出租人需合理主张权利,双方均应以诚信原则推动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