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判离婚的核心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中明确两种关键情形:一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并非单纯的地理空间隔离,核心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停止共同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就业、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异地居住不构成法定分居。
认定分居需满足持续性要求,分居期间应连续计算,若双方有共同居住的事实则会中断分居时间的累积。
主张分居离婚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能证明分居原因、起止时间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需特别注意的是,分居无论满多久都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才能正式终止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的分居仅能作为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
分居两年在法律上的核心价值,是作为诉讼离婚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这一规定包含严格的构成要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异地居住,即便满两年也不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其次分居需是夫妻双方停止共同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持续状态,若期间有共同居住事实,分居时间需重新计算。
更为关键的是,即便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条件,也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法律路径。我国离婚仅有两种法定方式,一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离婚判决。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均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这一原则确保了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全面保障,避免因误解法律规定而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