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协商是解决邻里纠纷的首要且最优选择,其以双方自愿、地位平等为核心原则,能最大程度保留邻里情谊,完美契合和为贵的传统处世理念与现代社会治理精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一关于相邻权的基础性法律原则,为邻里双方的协商沟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行为准则。纠纷发生后,双方应摒弃对立情绪,秉持尊重对方合法权益、主动换位思考的理性态度,及时主动沟通问题症结所在。
协商过程中,需清晰明确各自的核心诉求与底线,围绕纠纷焦点展开针对性沟通。沟通时可邀请双方共同信任的邻里长辈、社区贤达或楼栋长参与见证,借助第三方的公信力增强协商过程的公正性与说服力。
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固定协商结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相较于口头约定,书面协议能进一步强化履行的确定性,凭借双方自律与信任保障协议落地执行,这种方式不仅无需耗费额外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更能从根源上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双方主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民调解则成为高效化解邻里纠纷的关键过渡途径,其兼具专业性与灵活性的特点,能有效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邻里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由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与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居中主持,调解员会严格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侵权责任、物权保护等相关具体规定,结合当地公序良俗与邻里相处惯例,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
调解中,调解员会耐心倾听双方陈述,精准梳理纠纷核心矛盾,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客观分析各方诉求的合理性,最终提出兼顾双方核心利益的中立解决方案。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相较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程序简便灵活、处理周期短,能最大程度降低对邻里关系的破坏。
调解最终仍未成功,诉讼可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途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权利义务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