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起哄的刑事定性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核心划分依据,《刑法》中与之相关的核心罪名围绕扰乱公共秩序展开,不同场景下的聚众起哄行为,因侵害的具体法益不同,将被认定为不同罪名。
其中,最常见的定性是寻衅滋事罪,当聚众起哄行为表现为随意挑衅、无事生非,通过喧哗、滋扰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恶劣时,即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其核心是惩罚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无理滋事行为。
若聚众起哄行为发生在特定场所或针对特定对象,可能构成其他专门罪名,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导致交通堵塞、公共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若针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聚众起哄的方式阻碍其正常工作、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两类罪名的核心区别在于扰乱的对象与场所的特殊性,体现了对不同领域公共秩序的针对性保护。
聚众起哄行为的定罪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这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核心边界。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判断需综合考量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因素,如是否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否引发群众恐慌、是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等。
若聚众起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仅造成轻微扰乱,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惩戒,无需启动刑事起诉程序。
罪名的区分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表现,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理意图;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明确的诉求,聚众起哄仅为实现诉求的手段,主观上具有扰乱特定秩序的故意。
此外,是否聚众是重要构成要件,需达到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标准,单个或少数人的起哄行为,一般不构成此类聚众型犯罪。
特殊场景下的聚众起哄可能触及更严重的罪名,若在起哄过程中伴随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更严重的犯罪。
若在交通要道、人员密集场所聚众起哄,引发大规模混乱,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