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谅解书,影响主要体现在案件的司法处理程序和侵权人/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承担层面,对受害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并不产生根本性阻碍。
从刑事诉讼角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谅解书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案件办理的法定必备文件。
不出具谅解书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无需考量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从宽处罚情节,将严格依据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裁判。
从民事诉讼或侵权处理角度,不出具谅解书不影响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相关部门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需要明确的是,谅解书本质是受害人对侵权人过错行为的宽恕表示,其出具与否完全取决于受害人的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不出具谅解书依然能够拿到赔偿,赔偿的取得与谅解书的出具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核心依据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法律关联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无论受害人是否出具谅解书,只要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且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人就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实践中,部分侵权人会以赔偿为条件换取谅解书,此时谅解书可能成为协商赔偿的筹码,但这属于双方自愿的和解范畴。
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受害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事实、损害程度等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未出具谅解书,也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赔偿权益。
不出具谅解书不会导致受害人权益受损,谅解书的出具应建立在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通常需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赔偿态度、赔偿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
不出具谅解书时,对方受到的惩罚将严格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主要区别在于无法获得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从宽处罚情节。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谅解书是和解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出具谅解书,对方无法享受该从宽处罚待遇,法院将按照刑法分则对应罪名的法定刑幅度,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如是否自首、立功、是否初犯偶犯等)作出判决。
在行政违法案件中,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等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结果取决于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出具谅解书意味着违法人无法获得从轻处罚的考量,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定幅度作出拘留、罚款等处罚。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对方的惩罚主要体现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其个人征信可能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