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违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的审判流程、步骤、方式等程序性规定的行为,核心特征是背离法律明确设定的程序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程序均有详尽规定,涵盖案件受理、管辖、回避、举证质证、庭审流程、裁判文书制作与送达等各个环节。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划分标准,法院受理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案件,即构成管辖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必须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则属于回避程序违法。
此外,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剥夺当事人辩论权、超期审理且未依法报批、裁判文书未载明裁判理由等行为,均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不仅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的公正性,更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辩护权等。
需要明确的是,程序违法的认定需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并非所有审判中的瑕疵都构成程序违法,只有违反法定强制性程序要求的行为,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程序违法。
法院程序违法的责任承担主体需区分对外责任与内部责任,分别由法院及相关审判人员承担。
(一)对外责任
法院作为审判活动的主体,其程序违法行为对外代表司法机关的行为,需由法院承担相应的程序纠错责任。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上诉、再审程序规定,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请求上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纠正程序违法问题,上级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审存在程序违法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内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纪律规定,审判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需承担个人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程序违法行为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审判人员的个人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程序违法系因对法律理解存在合理偏差或客观原因导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追究个人纪律或刑事责任,仅由法院通过纠错程序弥补。
此外,法院内部设有审判监督部门,负责对审判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程序违法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院程序违法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程序违法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及损害程度综合判断。
国家赔偿法明确将违法行使职权作为赔偿的核心要件,法院程序违法属于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情形,但并非所有程序违法都能获得赔偿,需满足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这一关键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因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被错误羁押、定罪量刑,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刑事赔偿;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
申请赔偿需遵循法定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存在程序违法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需要明确的是,程序违法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仅存在庭审记录瑕疵但未影响裁判结果,或程序违法被及时纠正且未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医疗费等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抚慰金(特定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