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即要求经营者退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价款或费用三倍的赔偿金;若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偿。这一规则适用于生活消费领域,维权主体需为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因非生活消费目的,其主张“退一赔三”的诉求通常不被支持。
赔偿规则的核心要件包括:
(一)欺诈行为的存在:经营者需通过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误导性宣传等手段诱骗交易;
(二)消费者损失的关联性:消费者需因欺诈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如支付了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费用;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实际交易价款或费用为基数,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时按五百元计算,确保小额消费中欺诈行为亦受制裁。
(一)《价格法》的兜底性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并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专项规定的细化规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进一步列举价格欺诈的具体情形,包括虚构原价、谎称降价、虚假优惠折价、使用误导性标价等19种行为,并设定阶梯式处罚:
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网络交易的新型规制
2022年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明确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促销”“价格承诺不履行”等行为,并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的价格行为承担连带监管责任。例如,若电商平台未对商家虚构原价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一)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价格举报并调查处理。若消费者发现商家虚构原价或误导性标价,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由其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
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欺诈监管中承担重要角色,尤其是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并对违规平台处以罚款或责令整改。
(三)投诉与维权路径
消费者遭遇价格欺诈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协商调解:直接与经营者协商退款及赔偿;
2. 行政投诉:拨打12315电话或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投诉,由价格主管部门介入调查;
3. 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退一赔三”及合理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