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身份证号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查询他人电话号码,查询权限严格限定于法定主体及合法目的,普通个人不具备查询权限。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取得个人同意、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等法定情形下,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电话号码与身份证号码同属敏感个人信息,二者关联数据由电信运营商及相关部门严格管控。
法定查询主体包括: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
2.电信运营商在履行自身业务职责时,可在内部系统关联查询,但需遵守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
3.个人仅可查询本人电话号码及关联的身份证信息,无法查询他人信息。
普通个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身份证号码后查询他人电话号码,属于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将面临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电话号码通常不合法,除非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公开有严格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电话号码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公开行为属于典型的个人信息处理,未经本人单独同意公开即违反该条款。
法定免责情形包括:
1.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如发布寻人启事时公开相关联系方式。
2.公开的电话号码已由本人自行公开或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公开信息。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必需公开。
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电话号码的法律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侵权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3.刑事责任方面,公开行为情节严重,如批量公开他人电话号码牟利,或公开后造成他人严重损害,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需注意,即使公开目的看似正当,未取得同意且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仍需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