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倒卖行为的核心违法性在于其同时触犯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犯罪防治两大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账号交易中,卖方往往需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信息等敏感数据,这些信息一旦被用于注册虚假账号或实施诈骗,卖方即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若非法获取、出售的信息数量达到5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信息数量超5000条或违法所得超50万元,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更严峻的是,账号倒卖常与网络犯罪链条深度绑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账号支持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例如,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账号结算、为诈骗团伙提供社交账号引流等,均属此类。若账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涉案金额超30万元,或提供账号数量超20个,即构成帮信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若倒卖者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账号交易信息,且发布群组成员累计达3000人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超5万次,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双重惩处。
当账号倒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便会构成刑事案件,具体罪名需结合行为方式与危害后果界定。最常见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明知账号将被用于网络犯罪仍予以出售,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若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倒卖账号非法牟利,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非法获取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则可能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些罪名共同构筑了打击账号倒卖犯罪的刑事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