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处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含两种情形:
(一)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实际损害;
(二)虽造成一定损害,但未达到重大损失程度。
若投毒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例如,在公共场所投放剧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或重大财产损失,即属于“后果严重”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量刑需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因素。若投毒行为针对特定个人但因毒物扩散危及公共安全,仍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若仅针对特定动物且未威胁公共安全,则可能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此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体现了法律对主观恶性的区分。
投毒案的立案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涵盖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类型。
首先,物证是核心证据,包括投毒所用的容器、残留毒物、作案工具等,需通过勘验、检查笔录固定其原始状态。
其次,鉴定意见需明确毒物种类、来源及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例如通过医学鉴定证实中毒原因与投毒物质的关联性。证人证言则需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如目击者描述其购买毒物、进入案发现场或透露作案意图的细节。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作用日益凸显,监控录像可记录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间段的异常举动,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能揭示其获取毒物的途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其主动交代投毒细节且与现场证据一致,可成为定案关键;若翻供,则需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等程序固定原始供述。
此外,犯罪嫌疑人年龄、身份证明、前科劣迹记录及自首、立功证明等材料,均可能影响量刑幅度。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