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其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却故意拖延、拒绝履行。
其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会采取不正当手段。
比如伪造证据,试图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止执行人员开展工作,干扰正常的执行程序。
其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诉讼,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虚假仲裁则是利用仲裁程序的漏洞,获取不公正的仲裁裁决来规避执行。
隐匿、转移财产是指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财产藏起来或者转移到他人名下,使法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持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就可能被认定为“老赖”。
其五,违反限制消费令。
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如果被执行人在被限制消费后,仍然进行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就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可能被判定为“老赖”。
其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履行该协议,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