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误工费本质是司机因事故停运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其赔偿标准需结合日均净收入与地区经济水平综合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对于营运车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日均营运收入-日均运营成本”计算净收入,作为赔偿基准。
地区经济水平是影响赔偿标准的另一关键因素。
经济发达地区因运营成本较高,赔偿标准通常高于欠发达地区。
司机能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平台接单记录等证据,法院可能直接采纳实际收入数据;若证据不足,则参照当地出租车行业平均收入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期限的认定需以“合理停运时间”为限。
根据司法解释,停运时间通常以车辆维修时长为准,需结合维修厂出具的证明、鉴定机构意见等证据确定。
事故导致车辆报废或长期无法修复,赔偿期限可延长至车辆重置或合理修复周期。
出租车误工费的赔偿主体遵循“保险优先、责任分层”原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需在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误工费,无论责任比例如何。
2025年新规进一步明确,医疗费与误工费分离计算,避免限额挤占,强化了对误工损失的保障。
若交强险赔付不足,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接力赔付。
根据《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依法认定的误工费。
特殊情形下的赔偿主体需单独判定。
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如损坏车辆关键部件引发停运,乘客需直接赔偿;若第三人侵权导致车辆无法运营,如恶意破坏,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