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属性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此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适合中小企业,是我国最常见的公司形式。
股东为国有独资,则适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此类公司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适合大型企业或拟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其发起人需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常见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其特殊性体现在,不设股东会,由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成员中需有职工代表,且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监管机构指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
由单一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类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作坊等场景。
(五)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此类企业常见于风险投资基金、员工持股平台等领域,其设立需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关于合伙人资格的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此类企业需经商务部门审批,且适用特别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
公司属性的填写需遵循登记规范与实际属性一致原则,结合登记场景与法律要求精准填报。
在工商登记场景中,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则,按登记机关提供的标准化选项填写,核心填写内容包括法律组织形式与所有制性质。
法律组织形式需直接对应《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特殊类型需注明,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所有制性质需根据实际产权结构选择,国有公司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权属证明,外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混合所有制企业需明确主要出资方的产权性质。
在其他填报场景如招投标、资质申请中,需结合场景要求补充细化信息,例如金融行业需注明是否为国有控股,外资准入受限行业需明确外资持股比例。
填写时需注意两大要点:
(一)不得隐瞒实际属性,如虚假填报所有制性质可能导致登记无效或资质撤销。
(二)特殊情形需专项标注,如发行类别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要求,在填报时说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特征,避免因信息不全引发纠纷。
公司属性的认定以法人的法律地位为基础,结合出资人的产权归属综合判定,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权责统一的整体。
从法律主体资格来看,公司作为法人,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规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认定公司属性的核心前提。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资格决定了公司属性的独立性,不受单一出资人个体属性的直接影响。从产权归属来看,出资人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的所有制属性,例如国家作为出资人时,公司具备国有属性;自然人作为主要出资人时,公司为私营属性。
需明确的是,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律属性(如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由登记的组织形式确定,与出资人身份无直接关联。
实践中,出现法人登记信息与出资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需以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登记信息为基础,结合产权登记证明等证据进行修正,确保法人地位与产权归属的一致性。